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