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傳喚時間怎麼限制的

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傳喚時間怎麼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