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是什麼?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是什麼?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爲:作爲類案件、不作爲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爲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爲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爲“類”,以具體行政行爲種類爲“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範圍。行政管理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爲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爲“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爲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爲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範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爲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範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爲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爲原則。

2、具體行政行爲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爲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爲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爲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爲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爲:管理範圍 具體行政行爲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爲例,案由應確定爲:“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爲公安行政管理範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爲爲例,其案由應確定爲“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範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爲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爲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不作爲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爲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爲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爲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爲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爲例,案由確定爲“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爲“訴××(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行政方面的一些措施是包括有行政強制執行的,也就意味着如果相關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自身的行政義務,那麼就需要有行政機關申請對此進行強制執行,具體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包括罰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