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能代簽嗎

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後,有時會遇到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可是行政筆錄需要當事人簽字。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能代簽嗎?哪些人有權利能幫當事人代簽筆錄呢?如果拒籤行政處罰筆錄該怎麼應對呢?對於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如下知識,以供大家參考。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能代簽嗎

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需要當事人簽字,執法人員簽字或蓋單位蓋即可,只是在送達時要簽字,表明決定書送達了,如果當事人不在,可以交成年家屬,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爲送達。

第八十三條 代爲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由上文可知,對於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能代簽嗎,這個是可以代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在,與當事人同住的成年親屬可以簽收,如果成年親屬拒籤,就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人員到場,解決行政處罰筆錄簽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