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加處罰條款

行政處罰法加處罰條款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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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的條款的解釋是什麼

 第一,要正確把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第二,準確理解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條文。
  第三,明確適用條件和情形。
  第四,掌握好尺度。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上述是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的條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