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有哪些依據?

行政出發一般是我國行政主體,對社會上的一些行爲案件進行處罰的主要形式之一。這類案件主要是對社會上的一些秩序構成了危害,但不涉及民事、刑事、經濟等其他類型的犯罪案件。那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有哪些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有哪些依據?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爲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爲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爲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爲。

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法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這種情況是指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爲主動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的危害後果。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這種情況是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爲是由於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爲的,客觀上在違法行爲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爲予以補救,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包括檢舉揭發違法行爲,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供材料和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已過追究時效的。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本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2、輕微違法。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要是犯罪者能夠主動減輕自己的犯罪帶來的後果,或是能夠消除自己犯罪帶來的危害。還有一種就是受人脅迫的,我國的法律都會予以考慮對這部分人的行政處罰的減輕。希望大家都能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