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條例對私闖民宅怎麼處罰?

一、治安條例對私闖民宅怎麼處罰?

治安條例對私闖民宅怎麼處罰?

《治安處罰法》私闖民宅的處罰主要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二、非法侵入私宅哪些情況不構成犯罪?

1、法律授權行爲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果遇特殊情況,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進行。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爲,不能認爲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爲

緊急避險,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爲。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援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爲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爲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是保護人民羣衆私宅的,如果他人擅自闖入經過勸阻不聽的,派出所可以對其治安處罰,措施是十五日以下拘留並罰款。這僅僅是治安處罰,一旦構成非法闖入私宅犯罪,經過立案後,最終法院可以對犯罪分子判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