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於哪些情況。

(一)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爲嚴厲的行政處罰;

(二)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三)出臺重大或者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爲。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透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聽證可以在被責令進行對當事人來說利益重大的財物之前進行,按照一定的申請程序,舉行行政聽證,有利於對於行政行爲進行現場的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