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串標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串標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串通投標的行政處罰包括中標無效,按中標金額處一定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串通招標投標及特徵是什麼?

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爲,具有以下特徵:

(一)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三)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且再參加投標;

(四)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啓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五)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六)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擡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七)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在招標者和投標者之前,如果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互相串通,從而以排解競爭者或者是對手,這樣的一種行爲的話,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如果說沒有達到我們國家犯罪行爲的標準,那麼也是需要按照行政處罰對此進行一定的罰款,還有就是需要漠視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