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2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兩個方面:行政處罰的設定和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權力設定行爲規範的國家機關首次獨立自主地規定何種行爲是違法行爲,並規定給予該種違法行爲以何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設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一級國家機關、哪一類性質的國家機關有設定何種行政處罰的權力。具體地說,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各自具有設定哪一種行政處罰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法的設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一般有三種情況:一種是由立法機關透過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一種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透過制定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內容;一種是相關的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的授權,規定行政處罰的內容。這三種情況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處罰的內容、對象、結果都是有區別的。具體何種性質的行政處罰由哪一級別的法律法規設定,要由《行政處罰法》來決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是行政處罰的第一環節,是行政處罰的基礎。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行政處罰法》還調整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處罰法的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實施法律、法規的行政機關或者他組織,依照法定依據和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爲進行處罰。關於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法》解決了兩個問題: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程序,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有效進行行政管理;在有效進行行政管理的同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處罰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