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範圍教學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非法辦學會如何處罰?
(一)、反違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
1、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2、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
2、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部門來進行實施,如果違反了行政條款必定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對於超範圍的教學已觸犯了我國的《教育法》規定,所以,在給予處罰時就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