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是行政處罰嗎?
責令停止侵權行爲不是行政處罰,具體的行政處罰種類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二、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爲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覈審
案件覈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覈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既定的,行政執法職員不得責令違法行政處罰的人去承擔諸如停止侵權行爲等的民事責任,若是違法者,在拿到行政處罰書之後,發現行政職員犯了這樣明顯的錯誤時,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