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止條件

行政處罰中止條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有其他的訴訟活動可能會推翻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的措施,所以此時應當對行政處罰進行中止決定,不僅僅是行政法當中有這樣的一種規定,我們國家民法當中如果在訴訟活動當中原告死亡的話,也會暫時停止。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