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容有哪些?

《安徽省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安徽省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容有哪些?

安徽省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價格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全市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違法案件(含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案件,下同)。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行爲、種類和幅度範圍內,對價格違法行爲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價格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以及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 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爲違反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七條 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分爲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不滿14週歲的人有價格違法行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價格違法行爲的;

(三)價格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價格違法行爲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價格違法行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價格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價格違法行爲的;

(四)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爲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價格違法行爲的;

(三)在共同價格違法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從輕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確屬業務生疏且初次違法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爲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僞造、塗改或者隱匿、銷燬價格違法行爲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爲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在共同價格違法行爲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價格違法行爲的;

(七)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價格違法行爲的;

(八)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或者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爲後,繼續實施價格違法行爲的;

(九)對納入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價格違法行爲的;

(十)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鑑定人的;

(十一)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價格違法行爲除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形之外的,應當予以適用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處或者可以並處罰款的,對於減輕處罰情形不再處或者並處罰款;對於從輕處罰情形可以不處或者不併處罰款;對於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應當處或者並處罰款。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處或者並處罰款的,對於減輕處罰情形,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不再並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低於規定處罰幅度的罰款,但不得低於罰款最低數額的10%。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處或者並處罰款的,對於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在規定處罰幅度內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定幅度範圍的罰款處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

(一)規定處違法所得5倍數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爲違法所得的2倍以下,一般處罰應當爲違法所得的3倍,從重處罰應當爲違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二)規定處一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爲一定數額的1倍,一般處罰應當爲一定數額的2倍,從重處罰應當爲一定數額的3倍;

(三)規定處最低數額以上和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數額的40%且不低於最低數額,一般處罰應當爲最高數額的40%至60%,從重處罰應當高於最高數額的60%;

(四)規定處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數額的40%,一般處罰應當爲最高數額的40%至60%,從重處罰應當高於最高數額的60%。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爲進行處罰時,具體可參照《安徽省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自查,發現行政處罰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行爲進行監督,發現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行使明顯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二十一條 價格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因此如果是要有安徽省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首先就必須要和現實相匹配,如果是超過了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那麼也就不能夠稱之爲自由裁量了,而且必須要在裁量的過程中體現出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且還要公開。如果是在自由裁量的範圍之內,去進行適當的校準,那麼會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