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如何認定經營行爲

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爲一般是由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爲的過程及其危害後果三個方面構成的。
行政相對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是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要件之一,不具有過錯的,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這裏所講的過錯分爲兩種:
一是故意。
二是過失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絕大多數以過錯爲法定要件,即無論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都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少數是以故意爲法定要件。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故意作爲法定要件的,均屬於以過錯爲法定要件。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行政處罰中如何認定經營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