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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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事故量刑和海事行政處罰標準
海事事故量刑和海事行政處罰標準如下:一、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海事行政違法行爲的同一當事人,應當分別處以海事行政處罰,合併執行。
對有共同海事行政違法行爲的當事人,應當分別處以海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爲,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海事行政處罰。
二、海事行政處罰的輕重,應當與海事行政違法行爲和承擔的海事行政法律責任相適應。
海事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海事行政處罰。
海事行政違法行爲的當事人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以海事行政處罰或減輕海事行政處罰。
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爲的中國籍船舶和船員在境外已經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不得重複給予海事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