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沒有家屬不能探望的規定是嗎

社會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犯了錯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生活中我們都會把家人當做是自己最後的後盾,或許在我們接受法律懲罰的時候,最想見的就是家長了。那麼行政拘留沒有家屬不能探視的規定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行政拘留沒有家屬不能探望的規定是嗎

行政拘留家屬可以看望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公通字(1990)4號(公安部1990年1月3日發佈,自1990年1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什麼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透過閱讀上述的文章相信我們都應該知道了行政拘留沒有家屬不能探視的規定。其實這體現的是一種法律的人文關懷,並且如果是未成年和哺乳期女性的話是可以免行政拘留的。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做事的時候可以想到自己的家人,這樣或許就不會因爲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