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長時間作出行政處罰

自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作出行政處罰,若超出兩年期限則不再予以處罰。如果違法行爲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則從該違法行爲終了之日起兩年內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多長時間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