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場所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如下:(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爲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