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與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與行政處罰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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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行政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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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這一原則又稱“處罰救濟”原則,或“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指當事人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包括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獲得行政賠償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