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行政拘留法律文書的依據是什麼?

雖然有駕駛證並不代表着當事人的車技就有多麼的嫺熟,但是駕駛證最起碼能夠證明當事人對於我國的各種交規還是比較瞭解的。我國的新交通法當中,對無證駕駛這種特別危險的行爲也可以說處罰力度是非常嚴格的了,如今無證駕駛是要被行政拘留的。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無證駕駛行政拘留法律文書的依據是什麼?

無證駕駛行政拘留法律文書的依據是什麼?

一、無證駕駛行政拘留法律文書的依據是什麼?

1、新交法裏無證駕駛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於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並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爲的,給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爲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併予以處罰,並及時退還機動車;

3)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爲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2、無證駕駛撞人的處罰規定

無證駕駛撞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在我國行政拘留入所那天算嗎?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爲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爲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爲1日。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1、《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爲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爲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爲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於8月1日入所執行,則應當在8月6日出所。”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在新的交通法規當中明確提到,沒有取得駕駛證或者在駕駛證被吊銷、扣押期間就駕駛機動車上路的,交警部門有權利對其進行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無證駕駛撞人的話,就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