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單如何撤銷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爲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爲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爲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爲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爲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
(2)行政行爲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爲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爲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行政處罰單如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