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爲。其特點表現爲:一是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行政強制執行行爲作爲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爲,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爲以下三類: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爲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爲。這種情況還較爲少見。

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有多久?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公民從知道該行政行爲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於不可抗因素或者正當理由導致的耽誤申請,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申請延期後,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