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