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期限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上訴期限是個對我們既陌生又熟悉的詞語,因爲大家都知道行政上訴是有期限的,然而行政上訴期限到底是怎麼規定的?應該怎麼看?本站網站小編告訴您,行政上訴期限應該根據法律條文來看,那麼,接下來就讓小編列舉幾條相關的法律條文,爲您排憂解惑吧!

行政上訴期限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上訴期限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複議後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訴法45條)

【直接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訴法46條)

【對行政不作爲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行訴法47條)

【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行訴解釋41條)

【起訴期限扣除和延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行訴法48條)

看完了以上的法律條文,我們知道行政上訴期限短則十日,長則二十年,直接提出上訴比複議後提出上訴的期限更長,而在知情和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上訴的期限也是不同的,大家如果要行政上訴,一定要分清自己所進行行政上訴的類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