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行政單位的職員,在掌握了能證明某民事主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書寫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繫實際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有哪些?對於拿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體,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麼行爲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築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如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要求的1個月內拆除違章建築等。當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屬於違法,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即當事人應當在宣告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多少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行政機關統一印製,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依照法律規定填寫,向當事人宣告並當場交付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的種類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爲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爲人違法行爲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爲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爲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佔有的,透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爲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爲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爲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必須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進行書寫纔會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現實實際的根據,不少單位依舊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擬定,此種行爲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民事主體可以要求得到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