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十項原則

環境行政處罰十項原則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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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有什麼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爲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爲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三)處罰與違法行爲相適應的原則: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爲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爲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救濟原則: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