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多的行政處罰是怎麼處罰的

我們大家平時在生活中或者在觀看新聞報道時,都會聽到或看到當有公民違反行政法規會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一直都存在於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說和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那麼當違法事實多的行政處罰是怎麼處罰的呢?

違法事實多的行政處罰是怎麼處罰的

如果違反了多個條文,要分別進行認定、裁量。合併處罰。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不同的方法,第一種方法:在有兩種以上需處罰的違法行爲時分別裁量後,在兩種以上處罰中選擇執行一種較重的行政處罰;第二種方法:合併處罰是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爲分別裁量後所罰金額之和;第三種方法:合併處罰不作簡單相加,而是再次裁量,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處罰。

第三種方法綜合考慮了違法行爲人的多種情形和情節,對違法行爲人的數種違法行爲分別量罰,然後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則在分別量罰後的各單項罰款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確定具體的罰款額,這樣的合併處罰不僅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也能體現自由裁量的公正、合理,違法行爲人也易於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便是違法事實多的行政處罰是怎麼處罰的相關內容,一般對於這種多個違法事實的行政案件,有三種處罰方式,有選擇較重的處罰來進行處罰的,還有處罰兩者金額之和的,第三種是在最高和最低之間的處罰,這種比較人性化也比較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