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的情形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的情形是什麼

情節複雜或者重大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後,由行政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特性有哪些?

1、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爲特定的行政主體。行政處罰只能由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決定並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能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這裏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

3、行政處罰的對象一般爲被認爲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爲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即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外部相對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4、行政處罰是違法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而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因承擔的責任。

5、行政處罰是一種以制裁爲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爲。它以直接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爲內容,是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並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實施的帶有強制性的國家制裁措施,是一種可以懲戒性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

有權利實施行政處罰的這些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爲,雖然是由個別工作人員去開展的,但是工作人員也沒有絕對的權力,可以施治實施行政處罰,絕大多數的行政處罰都應該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商討以後再作出最終的決定。當然了,理論上是這樣規定的,但實操中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