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的定義是什麼?

一、行政追償的定義是什麼?

行政追償的定義是什麼?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爲,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違法行政行爲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爲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爲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權限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爲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三、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行政賠償嗎?

環境損害賠償是由損害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而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損害公民權益時承擔的賠償,所以環境損害賠償一般不適用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扣押公民名下的財物,凍結其銀行的存款或匯款,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