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聽證筆錄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行政處罰法聽證筆錄應載明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聽證筆錄應載明哪些內容

法律並未規定聽證筆錄必須載明哪些內容。行政聽證的法定流程是: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二、行政聽證會有哪些法律特徵?

1、聽證是由行政機關臨時召集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事人申請臨時召集。它不同於行政複議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複議機構和仲裁庭舉行,也不同於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在我國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聽證一般是在行政機關內部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進行。

2、聽證採取辯論式的審理方式。審理人員站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者立場上,由雙方提供證據,互相辯論,審理人員不發表任何意見,只是主持審理過程的進行,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並加以辨別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聽證的原則有哪些?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

2、職能分離原則職

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爲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就意味着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準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準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爲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爲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爲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爲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5、行政聽證程序還有:迴避原則、禁止單方面接觸原則、案卷閱覽原則、委託代理原則。

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政機關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要求聽證,那麼在聽證會期間,行政相對人應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並沒有違法行爲,這樣纔有可能會取消之前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