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拘留的時間最長是20天,在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的過程中,有以下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五)有立功表現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