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之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有效嗎

一、15日之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有效嗎

15日之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有效嗎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條、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分爲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

(1)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2)審閱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5)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效力。

(四)決定

複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因此如果準備提起行政複議的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而且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的纔會對自己更有利,正常情況下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一般在60日內,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都不提的話,那麼就相當於放棄了行政複議權利,也就證明自己接受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