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一、初級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初級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行政複議範圍具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的權力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程序是什麼?

1、複議申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爲受理。

3、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透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非所有的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單位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請求,只有是那些在法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內的複議請求,纔有可能會被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請求之後,需要結合《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規範,判斷是否應該受理薪資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