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行爲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嗎?

一、答覆行爲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嗎?

答覆行爲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嗎?

答覆行爲原則上也是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複議範圍不包括哪些?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覈、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5.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

6.行政機關對信 訪問題作出的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爲或者解釋性答覆;

7.行政機關落實歷史遺留政策問題的行爲;

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9.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

10.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1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爲。

三、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所以在我國規定的不能夠進行行政複議的範圍也是有具體規定的,這些都是屬於一些宏觀層面的事情,但具體的行政行爲一旦作出,那麼可能就包含了答覆行爲,而這個答覆行爲,如果當事人覺得是有爭議的,他自然是可以向行政機關發起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