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有什麼種類?

行政訴訟時效有什麼種類?
律師解析: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爲3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爲15日。申請人不服得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趣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3、最長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爲兩種:
(1)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爲2年: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行政相對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爲20年,其他的爲5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