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遣送出境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該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決定。

對被遣送出境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1、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2、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3、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4、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被拘留審查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員,應當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1、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3、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準出境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被拘留審查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員,應當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該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決定。

綜上所述,外國人存在法定需要被遣送出境的情形時,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如果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複議後認定行政行爲準確的,被行政處罰的外國人申請的行政裁決是終局裁決,不能夠再採取其他方式拖延或者拒絕承擔行政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