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未補繳稅款拒絕行政複議

能否以未補繳稅款拒絕行政複議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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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律師,繳稅爭議能否行政複議

 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再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叫作行政複議前置,也就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屬於行政複議前置情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複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爲終局決定。”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