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否公開

行政複議應當公開,但是也有不公開的情形,需要滿足相應的要求。行政複議不僅審理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同時也需要審理行政行爲的合理性。

行政複議是否公開

一、行政複議具有以下幾點特殊的原則:

複議公開的原則:

依據要公開,行政複議作出的決定所依據的法律及相關的規則規章應當公開,並且必須公開;

程序公開,行政複議階段對案件的審理應當全部公開,雖然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爲原則,但是其審理的過程、審理的當事人、處理的結果,以及當事人如果對結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請救濟的途徑,均需要申請進行公開;對當事人、原機關的身份也應當予以公開;

材料公開,對當事人與原處理機關所提交的證據及有關材料應當予以公開,如果案件有第三人蔘與,且提交了相應的材料,也應當予以公開,並讓當事人充分了解到處理的理由和情況。

不公開的情形:在行政複議過程當中可能還存在所涉及的證據有關於當事人的隱私或者是商業祕密,當事人不願意公佈的可以申請不予公佈,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如果涉及到國家祕密的,複議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公佈的決定。

合法性,行政複議的審理機關是政府單位,其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是需要基於事實,根據法律來進行判斷的。不僅需要考慮具體行政行爲所針對的主體是否合法,同時需要判斷行政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爲依據是否合法,且該行政單位是否有越權或者是沒有處罰權等情形;

1、及時性:行政複議應當注意審理案件的效率,行政複議主要起到的是監督作用,其作出的判斷並不是最終的結果,當事人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行政複議的主要責任之一是提高工作的效率。

2、準確便民性:行政複議是對原機關作出決定後的監督與審查,爲了更好的保證公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職能不能產生更深的矛盾,即一般複議不加重處罰。同時複議機關的決定,同時國家公權力的象徵,需要根據準確的資訊作出正確的判斷,不能隨意處理;

3、原決定機關負主要證明責任:因爲複議機關與原機關都是上下級關係,對法律、法規、檔案等運用,原機關需要承擔向複議機關說明具體理由的責任,如果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方,那麼可能會造成申請方蒐集證據困難,舉證容易受阻等情況。故出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兼顧效率的情況出發,舉證責任進行如此分配;

4、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除非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複議機關認爲有必要停止執行的情況,其目的是爲了防止當事人爲了躲避被處罰,利用該手段拖延處罰時間,造成了公共資源的浪費,甚至是影響到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