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人有哪些

一、對於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人有哪些

對於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人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爲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爲。

(二)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爲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爲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爲。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倩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