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後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