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貨違約金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逾期交貨違約金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逾期交貨違約金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一般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爲宜。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本條第1款是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

(1)以實際損失爲基礎;

(2)兼顧合同履行情況;

(3)當事人的過錯;

(4)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

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採取補救措施作爲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爲: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退貨。

總之,逾期交貨的違約金標準本身沒有什麼上限,這裏所謂的上限是跟造成的實際損失相結合的,有可能逾期交貨給當事人造成的間接損失就高達幾百萬元,那麼違約金就按照這個標準來確定,而且違約金都是提前就約定好的,不是真的違約了以後現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