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範圍

只有違法行政行爲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爲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爲違法爲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爲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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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爲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爲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因立法行爲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2、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軍事賠償並不因爲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而不存在。

3、抽象行政行爲賠償;

除立法行爲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爲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爲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爲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後果,也要透過具體行政行爲實施,所以完全可透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