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行政賠償請求

行政訴訟中行政賠償請求

只有違法行政行爲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爲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爲違法爲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爲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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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行政賠償請求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爲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爲侵權造成損害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2、具體情況,個案各不相同,舉一例說明:
分別立案,原因是訴訟請求的性質不同。但如果賠償訴訟請求的處理與確認某具體行政行爲的違法性有直接關係,即只要確定某具體行政行爲是違法的就應當予以行政賠償。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應當將兩個訴訟請求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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