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二審判決生效後可不可以繼續申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爲終審判決,也即生效判決,應當執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二、行政訴訟一審不服可以如何進行上訴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對什麼行政行爲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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