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撤職多久執行處分
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作出撤職處分的,自作出撤職處分後開始執行,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爲: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爲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二、公務員處分的後果是什麼
1、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
參加當年的年度考覈,但是不能確定爲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能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公務員應當參加年度考覈,但不確定等次。
3、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職位層次重新確定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
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公務員應當參加年度考覈,但不確定等次。
4、受開除處分的,法律後果有二。
一是自處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在擔任公務員,不再負有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退出公務員系統。
二是不得被再次錄用爲公務員。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處分自作出時開始執行。
所以作出撤銷處分決定後,公務員就要撤職,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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