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催告書如何撤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複議事項成立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爲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爲。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爲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爲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二、行政處罰複議期間是多久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對於這樣的行爲是屬於故意犯罪,刑法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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