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駁回訴請怎麼辦?

一、行政強制執行駁回訴請怎麼辦?

行政強制執行駁回訴請怎麼辦?

強制執行申請被駁回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在執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發現自己的財產被他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損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種救濟方法:一是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二是當執行異議不被支援或沒有全部獲得支援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那麼,如何提起執行異議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執行異議必須是在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後,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案外人、當事人才能提出異議之訴。如果案外人沒有對執行提出異議,或雖然提出異議但法院沒有對異議做出裁定,那麼,案外人或當事人是無權提起異議之訴的。

上面是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執行異議之訴有嚴格的時間要求:案外人和當事人必須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行使這項訴訟權利。

執行異議的管轄法院是負責案件執行的法院,《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管轄規定不適用於執行異議之訴。

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也可以是執行程序中的申請人。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六)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七)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就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如果想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的,他必符合如下條件:

(一)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即上述(一)至(四)項條件;

(二)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三)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四)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如果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因此,做爲執行申請人必須注意提起執行異議的期限。

立案的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執行異議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樣應當有原、被告。此類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請執行人爲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爲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爲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爲第三人。

在執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異議獲得了法院的支援,法院做出了中止執行的裁定,一般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是會提起執行異議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現實中你會遇到申請執行人就是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這種卻又直接影響到了被執行人的利益。在這情況下,被執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起訴,但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適用普通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舉證責任人爲案外異議人。他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執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發現自己的財產被他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損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種救濟方法:一是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二是當執行異議不被支援或沒有全部獲得支援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舉證責任人爲案外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