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行拘留是多長時間
強制行拘留是一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執行期限規定是:
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爲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
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
但當時有意見認爲,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爲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
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透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期限,將合併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爲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原則相吻合。
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
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行政拘留的處罰特點是什麼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
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
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
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拘留作爲司法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其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安機關應當完成案件的初步認定,作出是否進行申請批捕的決定,如果犯罪事實認定模糊,對當事人的犯罪證據認定還不夠清楚,則需要在拘留期滿後釋放當事人,在犯罪事實認定後再進行逮捕。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行政強制拘留這個方面的話,實際上是對於違反我們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規定所採取的一種處罰的措施。
當然了,因爲是屬於行政拘留,所以也是有時間限制性的規定的,最長是不能夠超過15天的時間,除非說有多種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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