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被害人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在治安處罰後,被害人對處罰行爲不服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複議機關及其職責】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行政複議決定如何做出
1、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2、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3、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4、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的提出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如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話,就意味着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如果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審查,確實是內容存在着錯誤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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